曝光!交警严查电动车不戴头盔违法行为 筑牢道路安全防线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全力守护群众出行安全,五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持续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专项整治行动,严查严处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陋习,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电动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1.姓 名:刘某官
违法时间:4月15日9时35分
违法地点:台豆线39公里300米
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2.姓 名:杜某怀
违法时间:4月15日9时19分
违法地点:台豆线0公里附近
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

3.姓 名: 张某云
违法时间:4月15日9时42分
违法地点:五台县新建路
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4.姓 名: 杨某
违法时间:4月15日9时50分
违法地点:五台县新建路
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5.姓 名: 宋某华
违法时间:4月15日9时53分
违法地点:台豆线39公里300米
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6.姓 名: 段某伟
违法时间:4月15日9时51分
违法地点:东坪线5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7.姓 名: 谢某彪
违法时间:4月15日10时17分
违法地点:东坪线5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8.姓 名: 吴某皊
违法时间:4月15日15时00分
违法地点:东坪线5公里100米
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9.姓 名: 张某忠
违法时间:4月15日16时37分
违法地点:台豆线34公里
违法行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以上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20元的处罚。
五台公安交警在此温馨提醒广大市民:出行千万里,安全第一位,头盔虽小,却关乎生命安全。无论是骑行还是乘坐电动车,都要自觉、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同时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规,不逆行、不闯红灯、不违法载人、不占用机动车道,做到文明骑行、安全出行。
来源:五台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